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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剑指“告官不见官”十三类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安徽日报 2018-11-27 11:12 大字

[摘要]十三类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本报讯(记者 汪国梁 通讯员 杨眉)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明确在十三类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长期困扰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告官不见官”现象有望改观。

行政诉讼案件俗称“民告官”。“告官不见官”、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现象,在“民告官”案件中长期存在。 《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和落实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十三类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案件,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造成公民死亡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环境保护类案件等。

规定界定了出庭应诉的行政负责人的具体范围。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由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可委托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的环境保护类案件,法院二审或再审开庭审理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委托本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社会律师出庭应诉。县级以上政府应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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