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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类“民告官”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

新安晚报 2018-11-24 09:44 大字

本报讯安徽省近日发布《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对于13类行政诉讼案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13类行政诉讼案件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案件;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行为,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的案件;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环境保护类案件等。

《规定》明确,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的环境保护类案件,人民法院二审或者再审开庭审理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社会律师或者本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庭应诉。

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出庭应诉,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违反法庭纪律,被人民法院处罚的;又或是有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违法、失职行为,将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姚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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