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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络求助不属慈善募捐 信息发布媒介应当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

新安晚报 2018-11-22 10:00 大字

昨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根据《草案修改稿》,安徽省将规范个人通过网络求助的行为,加强慈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省级慈善信息平台。

规范个人通过网络求助行为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但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个人虚构、夸大困难,受助款物未合理使用的现象,因此对类似的个人求助行为进行规范是必要的。

《草案修改稿》规定,个人为了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慈善组织接受个人求助的,应当对求助信息进行核实。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个人求助的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求助获得的款物应当用于求助目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宣传报道的形式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慈善组织应当报送财务报告

根据《草案修改稿》,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更新以下信息: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等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以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以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在加强慈善监管方面,《草案修改稿》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基层慈善组织建设,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开展的慈善活动。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对慈善组织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慈善组织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等工作的参考。

余梦园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叶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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