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户装雨篷 邻里担忧有隐患 律师:发生高空坠物须担责
徽商春天住户私自搭建的雨篷
城市小区,高楼林立,各种安全隐患防不胜防。近日,家住徽商春天小区的洪女士致电大江晚报新闻热线3838110反映,小区21楼一位住户最近不仅安装了凸出式防盗窗,还加装了一个遮雨篷。“这么高的楼栋,万一因大风坠落就危险了,也不知道这算不算违章建筑?”洪女士质疑说。
高层住户装雨篷邻里担忧有隐患
在一些多层老旧小区,因没有飘窗,不少住户习惯装个遮雨篷,可高层住宅安装遮雨篷的还很少见。11月14日上午,记者来到洪女士反映的徽商春天小区2栋。从楼底朝上看,高楼耸立,21层有些看不清。来到23层住户家朝下看,记者注意到,21层卧室、阳台外都安装的是凸出式防盗窗,至少凸出20厘米以上。洪女士所反映的遮雨篷主要是用蓝色铁皮直接加钉在防盗窗顶部,两块铁皮交界处有些凹凸不平,洪女士和23层住户很担心没有钉牢,易脱落。另外,让23层住户烦恼的是,这个雨篷完全遮挡了他家朝下看的视线,“万一有人随手乱扔垃圾掉落在雨篷上,21层是看不到,我们楼上住户可就看着恶心了。”
不仅仅是21层,记者发现,不少楼栋住户家都安装了这样凸出式的防盗窗和遮雨篷。2栋8层住户家的防盗窗并不凸出,可铁皮式遮雨篷凸出有二三十厘米;4楼住户家除了有加装在防盗窗上的遮雨篷,还用长长的钢管支起了一个长花架,花架上随意搭了几块大玻璃做遮挡,看起来非常危险;11栋近20层的住户家也安装了一个凸出式遮雨篷,楼下就是小区主干道,一位居民担忧,“那么高的遮雨篷,要是掉下来了,可真容易出大事!”
物业明确禁装可难执行难劝导
徽商春天小区到底能不能安装这样的防盗窗和遮雨篷?记者首先来到小区福田物业处。客服部的一位杨主管表示,按照和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物业明确规定,禁止住户安装窗外防盗窗、搭建晾衣架、遮阳棚、雨篷、花架等。这里的窗外防盗窗指的就是凸出式防盗窗,如果不凸出或者因阳台设计问题凸出10厘米左右,是可以安装的。
杨主管坦言,小区不少住户以防盗、方便晾晒、防止高空抛物滴水等理由违背这一协议规定,物业在巡逻发现隐患后或者接到其他业主反映后会上门劝导,劝导不听还会张贴违规整改通知单。记者在物业的确看到了21层违规通知单(存根联),通知单明确告知,“业主私自搭建雨篷已经侵犯了集体业主权益,7日内做出修复或整改,否则物业服务中心将采取进一步措施或协同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以确保本楼宇的安全、美观”。时间还是10月上旬。
“我们物业没有执法权,大多数业主也不配合,只有极少数业主会整改。”杨主管表示,遇到不配合的业主他们会再次反映到业委会或社区,可安装凸出式防盗窗、晾衣架、鞋架等在全市都是普遍现象,大多数都不了了之,高层住宅安装遮雨篷的倒不多,但也不好劝导整改。针对洪女士反映的雨篷可能没有钉牢的情况,物业会再次上门提醒注意安全隐患。
外立面属公共部位高空坠落要担责
那么这种凸出式防盗窗、遮雨篷等到底属不属于违章建筑?镜湖区城管局法规科的赵科长表示,从城市市容管理的角度来说,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些安装在自家阳台、窗户外的高空加装物属于违章建筑。“我们还特意请教过规划部门,也难以界定,如果业主认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
芜湖市物业管理处的一位苗姓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外观;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侵占损坏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等都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小区外立面按物权法规定是公共部位,属于该楼栋的全体业主所有,从物业管理和物权角度,是禁止业主安装这种改变房屋外观和未经其他业主同意的凸出式防盗窗、遮雨篷等加装物的;物业也有及时制止业主安装和排查安全隐患的义务。
另外,防盗窗、遮雨篷、晾衣架都在高空中,如果安装、维护不当,常年累月,风吹日晒,难免出现掉落。那么如此类型的高空坠物砸伤人,该由谁承担责任呢?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的徐宗保律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记者 芮娟 文 许诚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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