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新规,部署推动构建健康有序的停车环境 增加供给缓解“停车难”
■ 本报记者 何珂
“小学一放学,校门口就堵车”“看病一刻钟,排队找车位一小时”“小区车位不够,挤占绿地、盲道来凑”……这些长期困扰城市交通的难停车、乱停车的问题,如何破解?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手册》,提高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水平,规范运营管理手段,构建健康有序的停车环境,合理引导交通需求,形成与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协调互促的可持续交通发展模式。
明晰停车位配建标准,缩小供需缺口
停车位太少,是市民公认的停车难的主因。
记者从合肥市城管局得知,目前合肥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70万辆,平均每天增长600辆,每年净增20万辆,每年净增驾驶员近23万人。目前,合肥市区包含配建、公共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在内,停车位总共97万个,与机动车保有量相比,停车位供需缺口很大。
由于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城市停车供需失衡、停车秩序混乱、交通拥堵等问题日益突出。明晰和强化停车位配建标准,以规划来指导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当前停车问题,非常重要。
此次《指导手册》明确,城市停车位供给总量应在停车需求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其中,规划人口规模大于50万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1.3倍之间;规划人口规模小于50万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1.5倍之间。按照适度满足基本车位,从紧控制出行车位的原则,建立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应体系。其中,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一般占供给总量的80%~85%,城市新建区域可适当提高比例;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一般占供给总量的10%~15%;路内停车泊位一般占供给总量的3%~5%,中小城市可相应提高比例。
此外,住宅区、大型公共场所、主要旅游景点要设置残疾人的专用泊车位,公共停车设施内应按总停车位的2%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
公共停车场一般不宜多于300个泊位,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指导手册》指出,配建停车位的建筑物应按照建筑物类型、使用对象及各类建筑物停车需求特征进行细分调整。其中,城市中心区的停车配建标准应低于城市外围地区,中心区、公共交通发达地区的商业、办公等建筑物应设置上限标准,合理控制停车设施规模。
在相同区域内公交服务水平高的地区,可降低配建停车位标准。轨道站点500米半径覆盖区域内商业、商务办公等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比其他区域降低10%~15%。新建或改建的住宅项目周边邻近300米范围内地块存在基本停车位缺口,可适当增补该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并对周边共享使用。住宅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小区业主的需求。车位富余的前提下,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允许对外短时间开放,但禁止销售给非本住宅区单位和个人。
在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规划方面,公共停车设施规模一般不宜大于300个泊位,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按照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有条件的情况下宜选择停车楼、地下停车库、机械式停车库等型式。强化广场地下空间、高架地面空间等复合土地利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同时,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配建的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10%。
城市主、次干道及交通量较大的支路,不宜设置路内停车位。路内停车泊位主要设置在支路,交通负荷度较小的次干道以及有隔离带的非机动车道上。此外,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道路上不宜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已经建成的公共停车设施的200米半径范围内,一律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
鼓励老旧小区周边设临时停车位,鼓励个人和企业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近几年,大城市老旧小区的停车位紧缺,停车难问题更突出。对此,《指导手册》明确,“在不影响道路交通运行的情况下,允许老旧居住(小)区周边非交通性道路或支路设置夜间临时停车,制定相应的收费、管理规定”。
针对商务地区、老旧居住(小)区、大型医院和学校等停车矛盾突出的重点地区,安徽省将制定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采取挖掘停车潜力、规范停车秩序、调整停车收费、优化交通组织、改善人居环境等综合措施。同时,全省将逐步把公共地下车库的建设纳入新建学校、绿地、广场的设计方案,对有条件设置的均应考虑建设,并在项目立项、批建工作中进行重点推进。用地紧张的地区新建设施以立体停车设施为主,鼓励现有设施立体化改造。
据了解,今后安徽省还将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并提供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各城市可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资源(包括路内停车位),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委托给专业停车服务企业进行经营;政府应将拟特许经营区域内所有的公共停车泊位数量、分布、收费要求等进行公示,并通过公开竞争性方式确定管理主体;特许经营者的选择应同时考虑特许经营权报价和服务措施两方面因素,特许经营权报价因素不应低于50%;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应进行公示,通过纳入停车产业发展基金等形式,专项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补贴等。
同时,《指导手册》还指出,要设置相应奖励鼓励完善充电设施,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桩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20%;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配建的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10%。各地加大现有公共停车设施的充电设施增设力度,可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设置相应的奖励等措施,鼓励停车设施完善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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