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省区市齐发力治理校园欺凌多省区市发文规定欺凌预防处置、长效机制等各项工作
专家表示可考虑适当降低负刑责年龄下限
日前,广东省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校园欺凌的分类、预防、治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学校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进行批评的同时给予惩戒,严重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该《实施办法》自12月1日起生效。
至此,全国31省区市均发布相关的政策治理校园欺凌问题。与此同时,部分地区还编制童谣、策划拍摄微电影、发布预防中小学生网络欺凌指南等形式多样的学生欺凌防治教育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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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九成校园暴力案存在伤亡
近年来,频繁的校园欺凌现象时不时牵动人们的目光,引发激烈的争论。校园暴力的严重程度不再是孩子之间的小打小闹,辱骂殴打、拍摄裸照、掌掴腿踢、持刀威胁……让人触目惊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校园暴力案件共计1000余件,2016年案件量同比下降16.51%,2017年案件量同比下降13.37%,呈逐年下降趋势。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近九成的校园暴力案件受害人存在不同程度的伤亡情况,超一成案件受害人死亡。
校园欺凌问题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在一年时间内连发三个文件。2016年11月1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开展全国性校园欺凌专项治理行动,教育部、团中央等9部委联合制定《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性意见》。2017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进行全面的顶层设计和系统的制度整合、机制创新。
同年11月,教育部、团中央等11部门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更加明确了校园欺凌的界定,并针对学生欺凌的不同情形,制定了不同的惩戒措施。方案指出,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而针对家庭教育的缺失、家长的失职,对犯罪嫌疑人家长进行强制亲职教育,在预防犯罪以及重塑问题家庭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广东:“起侮辱性绰号”也属欺凌
11月12日,记者从广东省教育厅官网获悉,广东省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划分。其中,经过学校教育再次恃强凌弱、在社交媒体上传被欺凌者受欺凌图像、多次强脱被欺凌者衣物、多次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等行为属于屡教不改或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对被欺凌者拳打脚踢、拉扯头发,捏造事实诽谤被欺凌者,在社交媒体用图像贬低或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等行为,属于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此外,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在社交媒体发表贬低或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等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实施办法》对不同性质的校园欺凌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中,学校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进行批评的同时给予惩戒,严重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按照要求,学校应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学生之间发生的不涉及违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在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后,学校一般应在10日内完成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政府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领导责任追究。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后的处置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省区市齐发力治理校园欺凌
据记者统计,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均已发布文件治理中小学生欺凌。记者注意到,关于学生欺凌的界定、预防、处置、长效机制建设及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地在按照教育部等十一部委《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规定执行的基础上,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要求。
今年7月5日,北京市中小学欺凌治理方案发布,校园欺凌须限时上报成为一大亮点。
在教育部发布的《治理方案》中要求,学校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须完成调查,而北京除了对调查时间有要求外,对于事件的及时上报也做出了时间要求。例如东城区提出,如发生欺凌事件,各校要在10分钟内向上级单位进行口头汇报,2小时内递交详细文字材料并随时汇报工作进展。与东城区类似,海淀区除了要求30分钟内口头上报区教委外,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还要求学校要与属地派出所、司法等部门进行对接。
多地还健全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天津、贵州均要求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系统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贵州还要求按不低于3‰的比例配齐配强学校安保人员,落实值班、巡查制度;安徽在方案中提出,公安机关要在治安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学校周边设置警务室或治安岗亭。
除下发文件外,各地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例如,贵州省教育厅发放《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安全知识挂图》,实现了防欺凌挂图对省内中小学全覆盖,为学校师生、家长等提供了直观生动的学生欺凌防治指导。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小学编制了《学生欺凌防治童谣》,引导学生知礼仪、明是非、守规矩,做到尊重他人、团结友善、不恃强凌弱,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策划拍摄了以防治学生欺凌为主题的《韶华叹》微电影,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多个真实案例,通过对欺凌者、欺凌手段、因果、对策等的剖析,帮助学生、家长、教师提高以法律手段解决学生欺凌的意识和能力。
专家:惩戒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手段
面对频发的校园暴力案件,有网友认为,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不够,法律应当对校园欺凌亮剑,加大处罚力度,切实起到警示作用。
对此,海南省关工委副主任林泽龙接受采访时表示,可以考虑适当降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考虑到现在的孩子成熟得早,受社会上不良文化的影响也越来越早、越来越大,特别是考虑到十三四岁的孩子正处于青春期———心理学上称之为‘叛逆期’、‘危险期’,加之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重智轻德等价值取向的偏颇,因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人数呈日益增长之势,十三四岁这一年龄段的孩子在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对校园和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不少孩子认为,反正不会受到法律惩处,打几个人算什么,个别的甚至叫嚣‘趁着还没满14岁,要打人杀人就趁早’。基于这一情况,我主张将承担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由14周岁降到12周岁。”
同时,林泽龙表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惩戒不是目的,而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手段。试图通过惩戒来从根本上解决校园暴力问题的思路是行不通的,也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保护的。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通过惩戒、感化、挽救进行强化教育,才是一条正确的道路。为此,全社会都要担当起教育、挽救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包括校园暴力)的未成年人的责任。
最高法也曾表达过相同的看法。在最高人民法院一项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中,课题组指出,依法遏制校园暴力,首先应转变观念,加大对严重校园暴力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施暴者与被欺凌、被伤害的孩子都是法律应该关注和保护的对象。既要重视教育预防,也不能忽视必要的惩治。既坚持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对待,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环境下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要防止对未成年人只讲从宽而不讲从严的认识偏差。
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情节较轻的,尽量给予最大限度的感化、挽救;涉及违法,影响恶劣,理当治安拘留或者送往工读学校的,就不能简单“教育”了事;构成犯罪,甚至罪行严重,不宜宣告缓刑的,就当判处实刑,不能简单通过赔偿和解了事。通过区别对待,既彰显法律的关怀,又不失威严,公平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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