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减刑与退赃“挂钩” 安徽省在押罪犯财产刑履行率直线上升
[摘要]我省在押罪犯财产刑履行率直线上升
本报讯 11月8日9时,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庭内,两起减刑案件正在开庭。执行机关代表和服刑的罪犯在监狱内的科技法庭,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在该院办公室,省高院法官则在法庭内,三方通过远程视频进行隔空交流,审理过程即时对话。1个小时后,法庭当庭宣判,其中因贪污罪获无期徒刑的罪犯周某某未积极退赃,法庭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庭审结束时,书记员远程将庭审笔录传输至监狱远端,让罪犯在监狱中当庭签字确认。
上述案件中,罪犯周某某因犯贪污罪获刑,已经服刑四年,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至今年4月共获得安徽省庐江监狱表扬奖励六次。依据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说明显示,已经对罪犯周某某追回赃款100余万元,但是仍有600余万元未追缴。
法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系职务犯罪罪犯,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应当依法考察其是否有积极退赃的行为。周某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其违法所得。判决生效后,周某某至今仍有赃款614万余元没有退回,应当认定其不构成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对其不予减刑。
据省高院审判监督一庭副庭长周晓冬介绍,当前,安徽省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裁量标准是以其完全退赃才能认 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刑事案件中财产性判 项的执行一直是法院执行的难点。今年 1 月 1 日《安徽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 (试 行)》 正式实施,《细则》 内容涉及 7 个部 分,共计 66 条,通过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报请 条件、审理程序、法律监督以及财产性判项执 行、履行情况的进一步细化,严格减刑假释的 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其中,《细则》 明 确,法院对减刑假释的报请进行综合实质审 查,包括对原判刑罚、情节、财产性判项的执 行情况等综合考量,尤其对于职务犯罪、破坏 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 (领导、
参加、包庇、纵容)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罪犯,从严审查,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 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 现”,依法不予减刑假释。
同时,对于罚金刑等履行情况,安徽省将其 作为量化减刑幅度的标准,对完全履行财产刑 的罪犯按照正常的减刑幅度予以减刑,对未能 完全履行财产刑但出具了困难证明等证据,不 属于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罪犯,酌情扣 减减刑幅度后再予以减刑。
据统计,安徽省通过宽严相济的方式提高了 在押罪犯的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积极性,履行率 直线上升,确有履行能力的假释罪犯财产刑履 行率达到100%,获得减刑的职务罪犯的退赃履 行率为100%。 (记者 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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