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8)皖02破2号
本院根据安徽中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9月25日裁定受理芜湖昊阳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阳光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昊阳光能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2月12日前,向昊阳光能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中山北路77号金鹰(原侨鸿)国际写字楼1415室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41000;联系人:王飞,15855536839;黄玮其,17775280730;尚涛,1510553501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昊阳光能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昊阳光能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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