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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父亲 不支付抚养费咋办?

亳州晚报 2018-11-06 09:11 大字

李女士与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婚后育有一子。由于两人性格不合,遂于2011年12月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由于当时李女士的收入状况较好,且为了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协议约定儿子由李女士独自抚养,王先生不支付抚养费。后因李女士所在单位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李女士失业,同时又身患疾病,生活出现困难,难以继续独自承担对儿子的抚养义务,遂请求王先生分担儿子的生活费,但王先生以离婚时已协商由李女士独自承担为由予以拒绝。李女士咨询本报律师团,她该怎么办?

王玉彬(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抚养费由李女士独自负担,但是因李女士失业,不妨碍李女士越过离婚协议,向王先生索要超出原约定数额的行为。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儿童的原则。 (记者 曾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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