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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业主未同意,物业宣布上调物业费?

大江晚报 2018-11-05 01:00 大字

如今,小区大都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业主会根据物业的服务,交纳一定的物业费。而一些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费则是根据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交纳。但是如果业委会和物业的合同,是在很多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而当业主被告知需要上涨物业费时,业主可能会不接受。日前,华强城伊顿津桥的不少业主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业主:物业突然宣布上调物业费

日前,市民张先生打进本报新闻热线3838110投诉称,他是华强城伊顿津桥的业主,10月30日上午,该小区的物业在业主群里发了条信息,告知大家物业费由0.8元/㎡涨至1.4元/㎡。

“对此,很多业主表示反对,但是却被告知业委会已经和物业签订合同,所以没有办法不同意,也不能拒绝。”张先生表示不能理解,“难道物业费的涨跌,都是物业跟业委会说了算?业主没有表决权,只能接受?”随后,该小区另一位业主吴先生也表示,很早以前,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就有这个协议,但是业主一直不同意, 所以协议一直没有生效。“但是最近却在大家不知情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操作,更没有被法定数额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这个协议就被业委会通过了。”吴先生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协议是不是不能生效呢?

业委会:开业主大会“不现实”

未经告知,直接宣布上调物业费的事情是真的吗?2日,记者联系了该小区业委会郑主任,据他介绍,华强城伊顿津桥最后一批交付的房屋,也已经有五六年了,2016年,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目前业委会有5位成员。

据郑主任介绍,在2017年的时候,物业和业委会就打算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因为业主反对等多个原因一直没有签成,随后几次打算签订合约,都因为业主反对而取消。“但是,目前小区房屋质量已经过保了,如果出现需要维修的情况,就要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负责,如果一直不签订合同,以后房屋出现问题,会出现没有人管的情况。”郑主任透露,物业费并非是业主反映的由0.8元/㎡涨至1.4元/㎡。“现在小区物业费的收费由两方面组成,一个是物业费,收取标准是0.9元/㎡,还有一部分是能耗费,按照实际产生费用,再平摊给每个业主。”郑主任表示,根据签订的合同,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仍然是两部分组成,物业费的收费标准2019年为1元/㎡,2020年的收费标准为1.1元/㎡,能耗费的收取方式则有调整,由实际收取改成打包收取,即按照0.5元/㎡收取。“这个小区有很多业主,根本没有办法一次把所有的业主召集齐,所以开业主大会根本不现实。即使业主不同意,事情也要办理,不然等到小区出现需要维修的情况,就会没人管理了。”在郑主任看来,虽然没有获得多数业主同意,但是此举并没有什么问题。

物业:合同签了就应该收取

对于物业费的收取,华强城伊顿津桥物业公司经理表示,他们的确在业主群里表示了从2019年开始上调物业费,对于物业和业委会的合同,也在小区主大门进行了公示。“当时,打电话来表示不同意的业主只有2户,我们就认为大多数业主是同意的。”

“在我们看来,既然业委会和我们签订了合同,我们就可以按照合同规定收取物业费。”该经理表示,如果说没有得到大多数业主同意,就不能收取的话,他们会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对于业主反对比较厉害这一情况,我们下周会召集业主代表开会,积极处理这件事情,希望最终能有个满意的结果。”在该经理看来,如果业主激烈反对,最后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的工作就更无法开展了。

发改委:涨物业费需多数业主同意

那么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据市发改委(物价局)收费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指导价核定,但是如果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则是按照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签订的合同收取。

对于物业费的上涨,该负责人表示,需要召开业主大会,只有大多数业主签字同意,才可以上涨物业费,如果多数业主没有签字同意,则是不允许的,物业公司如果因此上调,业主可以走司法程序解决此事。

律师:擅自提高收费业主有权拒绝

对此,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分析,物业费收缴分为前期政府指导标准及市场定价两种,对于实行市场定价且有业委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需要时可邀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参与协调。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如需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变更合同,这是确定物业收费方式及标准的一般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交纳。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对于本案,如物业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业主可以拒绝交纳,如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经公示等法定程序,侵害业主权益,受侵害业主可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业委会决定。

记者 汤荣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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