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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过商品房认购书,可以要回定金吗?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10-23 10:36 大字

消费者黄女士咨询,她在一家房产开发商处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了定金。该房产为期房,因对日后周边环境有所顾虑,现在想放弃购买。她是否可以参照《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消协回复:商品房在预售时,开发商会和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有的开发商会注明所收钱款为预收款或认筹款。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该条款中所收取的费用是指预收款而并非是定金,消费者可拿回预付款。而有的开发商会在认购书中注明所收取的钱款为定金。依据《合同法》,“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黄女士在签订认购书后交纳的是定金,在这种情况下,黄女士的定金是无法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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