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受刑罚
案情回放:2018年1月,公交车驾驶员王某驾驶26路公交车从三亚市半山半岛蓝色果岭小区往君澜酒店方向行驶,中途被告人张某等五名乘客上车。后张某因购票之事与司机王某发生口角,车辆行驶至半山半岛小东海路观景平台路段时,张某突然起身离开座位,不顾他人阻拦,用脚踢踹了正在驾驶车辆的王某。王某右臂被踢后为避让对向来车紧急向右转方向并采取制动措施,致使部分乘客倒地,车辆也因刮蹭到右侧山体造成损坏。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正运行的公交车上使用暴力殴打驾驶员,危及车辆安全行驶并致车辆部分损坏,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内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条具有兜底条款的性质,其中“危险方法”应当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方法。并且“危险方法”应当具有“具体危险性”,一是该行为所作用的是直接体现公共安全的犯罪对象。假如某一行为所作用的仅仅是对公共安全具有辅助功能的人或者物即行为对象,那么该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危险方法”。二是该行为与“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案例中,张某在马路上正常驾驶并乘载了十几名乘客的公交车上,对司机采取暴力行为以致干扰其驾驶,足以导致公交车不能正常行驶,方向和车速失控,随时会发生乘客、路上行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
整理: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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