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倒闭货款难要回
安徽某实业公司诉上海某石油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芜湖法院审理,判决上海某石油化工公司返还原告安徽某实业公司货款45.4万元并支付逾期返还利息损失。
2017年12月14日,安徽某实业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上海某石油化工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对上海某工艺品股份公司有一笔应收账款已经到期,执行法官前往上海拟提取这笔到期账款以供执行,但发现上海某工艺品股份公司已经倒闭,欠银行数亿元,所有银行账户已被查封,故该到期账款亦无从提取。
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的公司登记注册地址,发现公司早已不在经营,亦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官在工商部门调取了被执行公司董事长的个人信息,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逃避执行予以惩戒并督促其解决问题。执行法官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财产查控,仍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若无其他财产线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
法官点评:本案中,执行人员通过线上查询和线下查访,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虽然发现了到期债权,但两家公司都已倒闭,没有执行的可能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事实上,当事人的每一个民事行为本身都隐藏着交易风险,并且该风险一直伴随之后的全过程,而“执行不能”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之一,这种风险当事人必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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