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经营应设立企业并取得经营许可
晨报讯 城市燃气供应和安全涉及千家万户。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明确了燃气发展规划建设,并对瓶装燃气经营作出进一步规范。
明确燃气发展规划建设
近年来,随着燃气用户激增,居民、工业、车用等燃气运营系统日益复杂,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合理布局管道燃气、瓶装燃气供应站、车船用加气站等各类燃气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无序建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赵馨群说。
修订草案要求,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区和旧区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不得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旧区已建成的瓶组站、小区气化站,应当停止使用。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应设立企业并取得经营许可证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设立企业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加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每年至少检査两次燃气用户设施
为加强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管理,修订草案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査两次,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同时,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瓶装燃气实行配送经营,由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并加强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的管理。配送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燃气企业标识、警示标志。晨报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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