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回放:王某以已经因虚假户口被注销的曾用身份信息马克良与海博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砼工工作,海博建设公司为王某投保了工伤保险。后王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右腿受伤,此次事故王某无责任。后长寿区人社局受理了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认定王某为工伤,海博建设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
经过一、二审法院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王某以其曾用身份信息马克良与海博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并不影响王某的工伤认定。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案件中主要的争议点在于职工王某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单位签订了合同,而单位也是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工伤保险,此种情形下王某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海博建设公司认为王某用虚假身份(马克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中的身份信息也是“马克良”,因此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但王某虽以其曾用身份信息马克良与海博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二者已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不影响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法律规定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劳动者,这其中当然包括了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冒用他人身份,但与公司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职工,这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划定了标准。整理: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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