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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头1200元!非洲猪瘟扑杀补贴定了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9-18 11:50 大字

■ 本报记者刘刚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9月14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和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各发生一起生猪非洲猪瘟疫情。至此全国已累计出现17起疫情,涉及辽宁、河南、江苏、安徽、浙江、黑龙江、内蒙古等7个省份。

记者从省畜牧局获悉,9月13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合理保护养殖场(户)利益,保障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开展,就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做了有关工作通知。通知指出,将非洲猪瘟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对此次强制扑杀补助标准暂按照1200元/头掌握(含人工饲养野猪,疫情以外及以后年度强制扑杀仍按照现行标准执行),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的补助比例分别为 40%、60%、80%,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垦区的补助比例为100%,以上补助经费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按照扑杀生猪数量据实结算。各地可根据生猪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切实做好因非洲猪瘟扑杀生猪数量的登记备案、扑杀补助经费的核实发放,避免出现谎报、多报,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现象。同时,做好疫情监测排查和监督管理,防止养殖场(户)为得到扑杀补助故意传播疫情。

记者9月13日晚获悉,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4号》,要求饲料生产企业暂停使用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生产猪用饲料。公告指出,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生产或销售的相关猪用饲料产品(包括半成品、残次品),饲料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当按批次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的,可以继续销售;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产品,并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对相关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养殖场(户)暂停使用相关饲料产品饲喂生猪。库存的有关饲料产品,待其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产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后,可以继续使用。

另外还对泔水做了规定,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生猪;其他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公告还要求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做好辖区内饲料生产及销售企业相关猪用饲料产品的抽样检测工作。对确诊的阳性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和监督有关企业做好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和追溯排查工作,以及相关生产设施、场所、运载工具等的清洗消毒。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的行为,要依法严格监管。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泔水全链条管理。上述最新政策的出台也意味着业内争议多年的血浆蛋白,在非洲猪瘟疫情期将暂时被禁止使用,未来能否恢复也是一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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