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手续担保人仍需担责
2017年5月18日,小张向小李出借100万元,同日,小张与小李父母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小李的父母以其合法拥有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来担保小李的债务,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到期后,小李不能偿还借款,小张遂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小李的父母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抵押合同签订后,担保人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果需要承担,承担何种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与小李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小李应当偿还小张借款本息;本案中小张与小李父母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权未设立,但该份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因此,法院判决小李偿还小张借款1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小李父母在抵押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律师释法: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生效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接受合同的约束,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小李父母在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表明二人认可该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同意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小张虽然没有取得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丧失的仅是优先受偿权,并未丧失请求小李父母承担合同责任的权利。小李父母应在小李不能清偿或不完全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志愿者
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金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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