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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他人诽谤 缺乏罪证被驳回

安庆晚报 2018-09-15 12:11 大字

案情回放:2017年8月,原郭敬明旗下作家李枫在微博发布了一条《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长文,指称作家兼导演郭敬明曾对其实施“性骚扰”。郭敬明随即对此作出回应,称内容完全为捏造,已联系律师处理,并于2017年9月1日以被告人李枫犯诽谤罪,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自诉。

一审法院认为,自诉人郭敬明指控被告人李枫犯诽谤罪,缺乏罪证。裁定驳回自诉人郭敬明对被告人李枫的起诉。后郭敬明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郭敬明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想要开庭审理需要满足“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条件,本案中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仅能证明李枫在其微博上发表了涉案文章,且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但对于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的核心内容缺乏证据证明,且李枫表示其微博文章内容并非捏造。因此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以及“无罪推定”的基本刑事诉讼原则,法院驳回了郭敬明的上诉请求。

整理: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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