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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个税起征点按5000元/月执行 省税务局发布《致全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江淮晨报 2018-09-14 01:03 大字

[摘要]省税务局发布《致全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晨报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致全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明确安徽省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仍按照3500元/月执行。

信中表明,此次个税改革存在诸多“亮点”。首先,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将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每年6万元)。

同时,此次个税改革还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对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也进行了优化调整,改革后,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

此外,居民个人居住时间标准由1年改为183天,并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新征管模式。

信中重点指出,广大纳税人自10月1日起可率先享受部分税改新政。首先,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仍按照3500元/月执行。

其次,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详情需见财税〈2018〉98号文有关规定,或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晨报记者 王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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