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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向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开刀”

安徽日报 2018-09-13 10:27 大字

◎ 今年12月31日前,2009年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达20%以上

◎ 2009年至2015年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达15%以上,力争达到20%

本报讯(记者 桂运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 《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将依法依规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今年12月31日前,全省2009年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达20%以上;2009年至2015年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达15%以上,力争达到20%;闲置土地处置率达15%以上,力争达到20%。

对批而未供土地,安徽省将逐宗分析未实施征地、建设项目未落实等未供原因,针对未供原因研究清理处置意见,采取加快供应、完善手续、据实核销等措施,推动清理处置工作。对涉嫌闲置土地,逐宗分析未开工建设、投资不到位等原因,制订处置方案,采取消除动工障碍、调整用途、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措施进行处置。

《方案》指出,对批而未征土地,市或县人民政府要限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对已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加大土地前期开发力度,限期满足供地条件。对因建设项目未落实到位、手续不齐全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的,及时调整、落实建设项目,加快供地实施进度。对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符合要求可以补办供地手续的项目,限期完成供地。

对闲置土地,因配套设施不完善、前期工作迟缓等原因导致无法进场施工造成土地闲置的,当地政府要限期消除无法进场施工因素,推进项目尽快开工。对土地用途或者规划条件不符合现行政策要求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或者规划条件的方式,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加快项目动工开发。对企业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确因无力建设的项目,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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