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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合肥日报 2018-09-12 04:05 大字

案例:2017年4月,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将肖某撞倒,至其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肖某住院治疗,共计花费10762.63元。出院后,肖某多次找徐某协商赔偿问题,但徐某认为交警部门只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书,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肖某受伤与自己无关,同时肖某住院主要是为了治疗高血压,而高血压与交通事故并无关系,因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费用。无奈之下,肖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徐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肖某各项损失共计26856.08元,司法鉴定费1550元由徐某一人承担。

专家点评:在本案中,由于徐某毁坏了肇事现场,导致交警部门无法做出责任认定,但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书明确了肖某是被徐某撞倒并受伤的,这点毋庸置疑。同时,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过错大小无法认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此,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期间,肖某的医疗费合理性也经过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肖某住院期间不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93.55元。该鉴定结果有力反驳了徐某认为的肖某住院主要是为了治疗高血压的观点。对于鉴定费由谁承担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由败诉方或是过错方承担,肖某非过错方更非败诉方,故无需承担司法鉴定费用。

专家提醒: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韩亚云 本报记者 方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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