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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项公证事项“最多跑一次”新修订《安徽省公证条例》本月施行

安徽法制报 2018-09-06 11:10 大字

[摘要]新修订《安徽省公证条例》本月施行

编者按:公证离我们的生活有多近?购房置业、升学摇号、遗嘱继承、彩票开奖等等,都涉及到公证的办理。为了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和优势,扎实推进公证行业“放管服”改革,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公证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有哪些变化?能否送出实实在在的“惠民礼包”?本期《司法连线》为您带来权威解读,这一波利好消息不容错过。

A“互联网+公证”服务更便民

“你好,有什么业务需要办理,请跟我到这台机子上操作……”最近,蚌埠居民钱先生到该市众信公证处办理公证,他本来以为要排很长时间的队,没想到刚进门,就有工作人员热情引导至公证业务自助办理一体机,在机器上面填写身份信息、扫描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几分钟后就办完了公证申请手续,这让他直呼“太方便了”。

公证便民利民不是一句空话。新《条例》的一大亮点就在于增加了公证利民、便民的相关举措,固化了之前开展“最多跑一次”试点的经验。按照新《条例》规定,公证机构应畅通咨询渠道,优化公证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推进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办理效率。当事人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指派公证员到其所在地为其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办理流程、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等在办公场所公告,并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缩短公证受理期限,公证机构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证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公证文书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要求由公证机构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为了把新《条例》的精神和内容落到实处,安徽省推出一系列实招。发布《安徽省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自9月1日起,群众办理出生公证、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曾用名(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公证、居民身份证公证、居民户口簿公证、户籍证明公证、护照公证、国籍公证、住所地公证、居住地公证、指纹公证、印鉴样式公证、签名样式公证、无犯罪记录公证、成绩证明公证、专业技术职务公证、出国留学协议公证、商标权公证、著作权公证、股权公证、收入证明公证、营业执照公证、公司章程公证、调解书公证等107项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都要实现让当事人“最多跑一次”。

印发《安徽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自10月1日起,对174项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及其主要证明材料形式、来源进行了明确,坚持“清单之外无证明”原则,任何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不得随意增加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不得随意将公证机构的核查义务转嫁给当事人。从而减少公证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升人民群众的公证改革获得感。

探索当日出证工作法。公证书出具时限由法定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但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对法律关系简单,无须核实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翻译、核实等工作的公证事项,当日申请、当日出证;材料齐全、真实、合法且不需要核实的,能当日出证的、当日出证。

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进一步优化升级公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公证行业智能化建设。主动加强与公安、民政、工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完善公证信息查询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管理,为公证机构网上查询核实有关信息提供方便,进一步解决公证机构核实难问题。

扩大公证法律援助范围。对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及扶养、赡养协议等与社会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一律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应做到应援尽援;在办理公证的任何环节发现当事人符合公证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机构均应主动启动法律援助程序。

丰富便民惠民服务举措。推动公证服务关口前移,实行“一站式接待、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模式,做到咨询电话一打就通、咨询事项一口说清、网上咨询即时答复,对具备网上申办条件的公证事项,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缴费。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展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延伸服务、优先服务等。

B试行当事人承诺制减轻证明负担

签订一份承诺书,减轻证明负担。随着新《条例》的施行,公证当事人承诺制有望试行。

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给公证行业的公信力带来恶劣影响,令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不胜其扰,也侵害了相关利益当事人的权益。新《条例》专门在预防、发现、查处三个环节,有针对性的做了制度设计。

首先,在新《条例》的总则第四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办理公证必须坚持的原则,客观、公正,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这是公证员执业行为的总纲。

其次,新《条例》还规定了公证机构的核实义务和发现、举报、通报义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的办证规则需要进行核实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当下,公证核实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公证机构自己去核实,第二种是委托异地的公证机构去代为核实,第三种是鼓励公证机构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在网上核实。为了保证公证机构核实渠道通畅,新《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为公证机构网上查询核实有关信息提供方便。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和举报,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征信系统归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再次,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果确属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此外,新《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如果是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出具错误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公证当事人承诺制,即在办理不涉及重大财产处分的有关公证事项时,告知当事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责任后果,由当事人对所陈述事实、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以减轻证明负担,降低全社会守信成本。

C为各类交易上一把“安全锁”

债权债务关系是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常见关系。当下,在签订债权文书时,越来越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会选择通过公证的方式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这样一来,一旦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省去了麻烦。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在原《条例》新的基础上,扩大了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把各类融资合同、担保合同、保函纳入其中。这意味着今后有更多情形可以通过公证方式为交易上一把“安全锁”。

根据新《条例》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申请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前提是要符合三个条件: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融资合同,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还款承诺,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等。

此外,除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证事项和有关事务外,《条例》还明确新公证机构可以依法在人民法院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越来越高的公证服务需求,对公证队伍和人员素质也提出了新要求。打铁必须自身硬。对此,新《条例》明确,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过法定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应当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公证业务需要聘用公证员助理,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

担任公证助理有一定门槛限制。根据要求,要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公证业务知识,符合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接受执业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公证书并非一出了之,公证章也不是一盖完事。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容忽视。根据公证实践,《条例》新对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延误办理拒不设立公证事业发展基金、偿基金、福利基金、兼任与职责相违背的其他职务、利用办理公证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等六种行为,新《条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D年均办理公证事项30余万件

随着新《条例》的正式施行,《条例》原在实施了十余年后退出了历史舞台。这些年,正是安徽省公证行业持续发力的时期。全省公证工作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提供优质高效公证法律服务。

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公证机构依法拓展公证服务领域,主动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金融体制改革、知识产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民间资本融通等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在构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防线方面,公证机构介入土地征用、企业改制、医疗事故,财产继承、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预防和化解纠纷矛盾;在推动民生改善增强群众获得感的过程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为下岗职工、农民工、低收入者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公证法律援助,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公证解决方案;在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深化改革开放的浪潮中,围绕安徽省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密切内地(大陆)与港澳台经贸关系等,积极办理对外投资贸易、承揽工程、劳务合作、知识产权、诉讼仲裁等方面的公证事务,为企业跨国(境)投资办厂、合资合作、公民出国出境等涉外民商事活动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数据无声,却是最直接的证明。据统计,全省现有公证机构86家,公证从业入员937人,其中执业公证员394人,年办理各类公证事项30余万件,人均年办证量近800件。

近年来,全省公证机构办理了涉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公证事项9.3万余件,涉金融类公证事项39.5万件,更好地满足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拆迁安置补偿等有关公证事项3.6万余件,入学派位、保障房分配等公证8000余件,发挥了公证在新型社会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中的独特作用;公证法律援助案件6500余件,无偿办理70周岁以上老人遗嘱公证、社会公众夫妻财产及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2000余件,受到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肯定;涉外公证事项16.4万件,涉港澳台公证事项7300余件,进一步促进了国际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商贸往来和人员交流。

与此同时,随着公证体制改革大幕的开启,公证行业活力竞相迸发。全省上下树立“一盘棋”思想,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施策的方式,分解任务、倒排工期、落实责任。16家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加快序时进度,在较短时间内全部改成事业体制,提前完成司法部确定的年底前改制任务。科学合理划分公证机构类别,全省86家公证机构中,明确公益一类公证机构5家,公益二类公证机构52家,其他类公证机构26家,高起点高标准新设合作制公证机构3家。

作为同时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和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两项试点的省份,安徽省出台相关方案,主动探索可复制的“安徽经验”。试点以来,全省公证机构办理各类司法辅助事务6100余件,办理“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50736件。

伴随着公证行业发展进入新时代,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原《条例》修订的时机成熟、条件具备,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新《条例》因此应运而生。新《条例》的出台对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推动安徽省公证事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职能作用将发挥着重要意义。

·胡光林本报记者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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