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第四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启动 取得的资料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摘要]取得的资料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9月5日上午,安徽省暨合肥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摸底启动仪式在合肥市港汇广场举行。作为第四次经济普查准备阶段的关键环节,安徽单位清查工作于9月5日正式启动。这标志着全省近6万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将统一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携带专用PAD(平板电脑)、单位清查告知书、清查情况表等,开始对普查对象逐户进行清查登记。
这次单位清查的对象为安徽省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初步测算,安徽省将对全省约100万个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350万户有证和无证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清查登记。
根据普查方案要求,第四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全部普查工作从今年年初启动,到2020年结束。
经济普查有两个关键阶段,事关普查源头数据质量。一是今年9-11月的单位清查阶段,二是明年1-4月的普查登记阶段。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普查人员工作,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数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只要出现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家可以放心的是,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调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自觉接受普查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熊兆巍
■释疑——
第四次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与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根据不同的普查对象,其普查内容也有所不同。具体分为四类普查表。
(一)一套表单位普查表。
包括一套表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能源生产与消费情况、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内容。
(二)非一套表单位普查表。
包括非一套表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情况、部分行业经营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经济指标等内容。
(三)个体经营户普查表。
包括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雇员支出、税费、房租、营业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
(四)部门普查表。
包括金融、铁路部门及军队系统负责普查的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业务情况等内容,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负责提供的主要业务量情况。
第四次经济普查的方法有哪些?
(一)清查方法。
采取“地毯式”清查的方法,对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具体按照《普查单位清查办法》组织实施。
(二)普查登记方法。
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普查登记。对个体经营户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另行印发)进行抽样调查。
各地区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对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对建筑业法人单位在其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多法人联合体不得作为一个普查单位,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进行登记。
(三)数据报送方式。
在单位清查阶段,普查员使用PAD(手持移动终端)采集清查对象数据;在普查登记阶段,采取网上直报、PAD采集、部门报送及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获取普查对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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