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专题问答
【编者按】“金九银十”通常说的是九月与十月两个传统旺季,这对广大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期盼的季节,但对劳动者来说,可能是几家欢喜几家愁,本期解答有关加班加点法律问题。
【问】我在一家快递公司工作,单位业务很忙。一年下来,我平均每天工作达10个小时以上。为此,我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但单位领导说,我们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以没有加班费。请问单位的说法是否合法?
【答】单位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自然条件等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相比较于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只是计算周期的不同而已。如果整个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了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仍属加班,依法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问】我的工资实行计件制,我加班是否也可获得法定标准的加班费?
【答】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劳动定额是否合理、延长时间是否属完成定额外劳动任务等综合确定。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达到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定额。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问】我们单位安排休息日加班,但为了节省人工费用,采用调休方式规避加班费,我主张加班费可以吗?
【答】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故用人单位休息日加班情况优先安排补休,属于依法合理行使权利,此举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使劳动者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问】我是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每年公司旺季来临前,员工加班便趋常态化,我针对女性开展孕育状况调查后,对各用工部门提出不得安排“三期”女性加班的要求,这样合法吗?
【答】合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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