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淮河流域行蓄洪区精准脱贫安徽省多管齐下培育龙头企业
本报讯(记者 夏海军)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 《关于支持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带动脱贫攻坚的若干政策》,从资金支持、金融支撑、土地供给、税费减免等多个方面,加快培育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
《若干政策》明确,将推动淮河流域行蓄洪区龙头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升级,通过兼并联合、股份合作、资产转让等形式做大做强。对带动贫困户增收成效明显的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并帮助申报国家年度脱贫攻坚有关奖项。
发挥好农业产业化基金和专项资金作用,向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大型龙头企业和培育优质农产品品牌倾斜。 2020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淮河流域行蓄洪区龙头企业,在现有政策范围内按最优惠标准给予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量身定做金融产品,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信贷模式,对淮河流域行蓄洪区龙头企业给予扶贫贷款支持,按每带动1户贫困户给予10万元以内的扶贫贷款支持进行累加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鼓励贫困户以多种方式入股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以及长期订单、资产租赁、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与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优先安排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用于龙头企业发展用地。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对龙头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自2018年1月1日起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脱贫攻坚期内,龙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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