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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保委:网购平台上的这些“霸王条款”得改改了

江淮晨报 2018-08-30 01:02 大字

晨报讯 今年以来,安徽省消保委通过对网络平台格式条款的调查,发现一些网络平台存在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推迟合同成立时间、减免违约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等问题,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8月28日,安徽省消保委正式发出呼吁,希望有关网络平台尽快改正其格式条款,以避免消费纠纷的发生。

条款一:网站上的商品图片展示、说明和价格并不构成要约;只有当产品发出时,合同才成立。安徽省消保委观点:由于在网上展示的商品价格及相关主要信息具体确定,吸引下单,构成要约。下单成立,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交易,符合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而经营者的发货只是合同的履约行为,并不影响已经成立的合同之法律效力。

商家的该种行为是将消费者下单购买行为解释为要约邀请,把合同成立时间推后到商品出库,使得经营者在发货延迟(或不发货)、网站(店)信息输入错误等情形下,仍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来免除违约责任。

条款二:您所购买的商品离开了库房时,该物品的所有权和灭失风险即转移到您这一方。安徽省消保委观点:通常,商品的所有权自商品交付时起转移。网上购物多是送货上门,买方的收货地址应视为双方默认的交付地点,只有当商品安全送达买方地址并经消费者签收后,物品的所有权和毁损灭失风险才转移至买方。商家以商品离库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点,无疑是免除了其依法应该承担的风险责任,从而加重了消费者的风险负担。

条款三: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的企业或任何其他第三人或其网站的行为、产品和内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安徽省消保委观点:对在网络平台上经营的其他企业或个人,网络平台首先有对企业或个人身份信息审查、公开的义务;其次,在消费者权益受损后,有提供企业或个人真实名称、联系方式的义务;第三,得知平台内经营者虚假宣传、欺诈、假冒他人商标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规定,事实上减免了平台的相关安全审查义务和赔偿责任,是平台对自身存在管理不严、安全漏洞等问题时自我免责的规定,也纵容了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晨报记者 张梦怡 通讯员 洪敬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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