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文件严禁“拍脑袋”决策
本报讯记者日前获悉,今后安徽省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
省政府办公厅在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未经集体审议决定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或者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审议决定;主要领导不得在其他参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的意见。
《通知》强调,严禁越权发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合法、适当,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与同一级别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冲突;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通知》还指出,要严控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尤其是对上级来文,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对是否发文要深入研究、区别对待,不得照抄照搬照转、简单地以文件“贯彻”文件。
未经本级政府授权,部门不得向下级政府下发文件。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已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翻印。
此外,今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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