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受贿 违规办理北京户口被判刑
案情回放:
2002年至2015年间,刘某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北苑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永乐店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期间,利用负责辖区常住户口登记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明知请托办理户口的人员不符合办理北京市居民常住户口的规定的情况下,故意违反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工作的相关规定,以“投靠亲属(市县内移居)”、“补报往年出生登记”等方式为19名人员办理了北京市居民常住户口,并非法收受261万元好处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并罚,因此判决:1.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六十一万元予以没收。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
一是受贿罪的处罚标准认定。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受贿罪,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对犯受贿罪的处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案件中的刘某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担任派出所内勤民警的职务便利,为多人违规办理北京户口,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六十一万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法院对刘某的受贿罪判处了九年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二是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并罚。除了受贿罪,刘某利用职权违规违法办理户口的行为还构成滥用职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整理: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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