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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温津贴标准上调至每日不低于15元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首次纳入其中

安徽工人日报 2018-08-08 06:15 大字

本报讯 (记者陈华)安徽省总工会、人社厅、卫计委、安监局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将全省高温津贴标准由之前的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调整为不低于15元。新规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及以上的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调整为不低于15元。

同时,此次调整还扩大了高温津贴的发放范围。此前该省高温津贴制度规定的发放范围仅为企业,此次将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也纳入其中。

通知还要求,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及具体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据了解,安徽省自2011年以来开始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当时的补贴标准为10元每天,发放时间为6月到8月,一直采用按天发放的方式。此次通知要求,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同时又不过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在高温津贴发放方式设置上仍选择按天发放。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各级人社、卫计、安监部门和工会组织将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确保高温天气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该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安徽省高温制度建立后的首次调整,对于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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