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扩、改民用建筑 应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安徽省拟修订《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星报讯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已全文公布,于即日起至9月6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热心读者可登录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官网(http://www.ahfzb.gov.cn),点击网站首页中部“服务大厅”的“立法意见网上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根据草案,在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开发控制区域内,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防主管部门,将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具体规定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地下空间开发内容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提出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的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据规划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本着安全、经济、便于开发利用的原则,可以按照项目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面积,集中修建。
因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或者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或按照规定比例建设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可以在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中明确该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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