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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举办单位不得以竞赛为名开展技能鉴定和营利活动

安徽日报 2018-08-06 14:59 大字

[摘要]举办单位不得以竞赛为名开展技能鉴定和营利活动

本报讯(记者 田婷)省人社厅日前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就职业技能竞赛的竞赛体系、备案管理、组织实施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人社部有关规定,以考核劳动者的实际操作技能和解决岗位现场问题能力为核心,有计划、有组织、有规则开展的竞赛活动。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分为省、市、县3个级别和一类、二类、三类3个类别。其中,省级一类竞赛是由省人社厅举办或省人社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共同举办的跨行业(系统)、跨区域的综合性竞赛,可冠以“安徽省”“全省”等赛事名称;省级二类竞赛是省直有关部门举办的单个行业、系统竞赛,可冠以“安徽省(全省)××行业(系统)”等赛事名称;省级三类竞赛包括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围绕主责业务举办的竞赛和省属大型企业组织的内部职工技能竞赛。市、县级竞赛分类参照省级竞赛实施。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申报、备案、计划、发布制度。竞赛主办单位于每年底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次年办赛申请并附《安徽省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经确认符合规定的,纳入年度竞赛计划,集中向社会公布。同一主办单位举办同一赛项的竞赛,原则上每2年举办一次,不连续纳入年度竞赛计划。

举办单位不得以职业技能竞赛为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进行营利活动,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竞赛规则、内容、评判标准要逐步与世界技能大赛相衔接,提升办赛水平,形成职业技能竞赛和世界技能大赛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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