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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诸多内容规范价格行为

安徽法制报 2018-08-06 14:58 大字

为贯彻落实深化市场价格机制改革决策需要,7月27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第四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价格监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价格违法行为的形式不断发生变化。如景区经营者价格行为的不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价格的随意涨价、垄断行业不履行价格义务等问题,一直是消费者几个投诉较为集中的问题。而随着一些营销新模式的出现,市场上不少行为存在着违法定性、处罚困难等现象,亟待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弥补法律空白,完善执法依据。为此有必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督,建立健全机构权威、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回应百姓关切,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诸多草案内容规范价格

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该草案,明确了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及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重点对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草案规定: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及时、规范地公布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确表示商品或服务的优惠价格、条件和期限,遵守价格促销承诺,不得虚假优惠折价,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等实施欺骗或误导。未明示限制性条件的,视为无限制性条件。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在醒目位置表示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明确表示优惠方式。

草案明确: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大型展览区、学校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或管理单位,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信息。

针对消费者一直病垢的利用经营者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价格行为:强制或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交易价格的;收费不服务或所收取的费用与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的;在定制和取消计费服务时设置不对等条件的;将自身义务转交给交易相对人并收取费用的;未尽告知义务,单方面收取交易相对人费用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公平价格行为。草案明确:所称优势地位,是指交易一方因交易相对人对其产生依赖,在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条件的选择上受到明显限制,而形成的事实上的优越地位。

草案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就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草案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媒体应成价格监督主体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草案提出许多中肯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陈乾旺提出:草案对群众承担较多、意见较大的医疗卫生收费、物业收费等方面价格监督没有具体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李宏鸣建议扩大价格监督检查主体范围,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外,还应包括经营者、消费者、新闻媒体等主体对价格的监督。常委会组成人员李晋认为,草案对垄断商品如石油、烟草等行业的价格监督检查,新出现的业态,如互联网购物的价格检查等规定的很模糊,应当明确规范。组成人员张永对此表示赞同,张永认为:对市场上新出现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问题,草案应当给予明确规范,如老百姓反映强烈的中高考期间,考点附近酒店大幅哄抬房价,形成的不公平交易;组成人员徐家萍表示,草案对农产品、中药材、房价、学区房租等老百姓关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问题,没有涉及,建议给予补充规定。省人大财经委在此前的审查中建议,草案应进一步优化体例结构,完善法条内容,规范其文字表述。

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草案的字、词、句逐一提出了建议。省物价局表示,将认真采纳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的细致修改。 ·本报记者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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