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征求修订意见
◎ 修订草案提出,省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本报讯 (记者 殷骁 通讯员 疏华茂)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重点围绕当前财税支持和融资促进措施落实情况,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发展基金设立、安排和使用情况,当前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措施落实情况,当前中小企业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公益性机构的设立和运转情况等,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31日前,公众可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为jjfzhch@163.com。
修订草案提出,省财政应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技术改造、市场开拓、创业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专业管理的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各级税务机关应落实小型微型企业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指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
修订草案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提出一系列举措。省政府应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机制,研究、协调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把为创办和发展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作为信贷业务重点,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等覆盖多数的普惠群体融资需求。
为创造有利营商环境,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审批事项、便捷审批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常态化推进“四送一服”,加强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免收或者减收有关费用。商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根据中小企业需要,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各类优惠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或者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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