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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安徽省公证条例》9月起施行

安徽法制报 2018-08-01 12:35 大字

本报讯 7 月31 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新修订的《安徽省公证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规范公证活动,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监 督作用,预防和减少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将安徽省公证机构近年来推出的一些利 民、便民举措予以固化。比如,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办理流程、公证服务 收费标准等在办公场所公告,并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公证机构收到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公证申请后,应当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 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证机构应当当场或者3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

公证机构指派公证员到其所在地为其办理公证。

针对现实中公证机构调查核实取证难的问题,《条例》明确,有关单位或个人要依法配合、协助公证机构核实当事 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为公证机构网上 查询核实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当事人或组织提供虚假证明 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公证 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 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与当 事人恶意串通,出具错误的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 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公证书有错误 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该公证 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过20年。公证机构接到复查申请后,应当另行指 派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据了解,全省现有公证机构 86 家,其中,市级公证机构 23 家,县域公证机构63 家,执业公证员394 人。年平均办理 各类公证事项30 余万件,公证类型发展到100 余种,公证文 书发往世界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 (记者 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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