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制度体系安徽师范大学 陆林
[摘要]安徽师范大学 陆林
新安江流域作为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的生态补偿试点,承担着“建设跨省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共建共享区域,长三角地区战略水源地”的使命。由于皖浙两省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政府、企业和居民等主体的利益追求和环保意识不同,彼此间的合作存在信息沟通不畅、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权责利益分配不明确等问题,加上行政区划分割模糊了跨区域政府间的权责边界,单纯依靠地方政府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因此,必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响应、居民参与”的多元主体协同发力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明晰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生态责任。一是政府主导。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核心问题是流域生态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合理有效配置生态资源需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中央政府和皖浙两省政府应发挥统筹规划、协调组织、仲裁争议等宏观作用,制定流域生态补偿的战略和总体机制设计,引导其他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二是企业响应。企业是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主体和重要力量。要强化企业责任、开发环保技术、淘汰落后产能、实行清洁生产、提升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能力。企业应着眼方式绿、产业新、生态美的发展新路,开展生态文明企业建设,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企业利润最大化”之间寻找均衡点。三是居民参与。居民是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重要主体。要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赋予居民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居民的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实现从“要我发展”转变到“我要发展”的质变。
探索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现实路径。一要培育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价值理念。各级政府必须树立和践行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地方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举办企业环保知识普及讲座,明确企业的环保责任、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理方式,提高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居民生态环境保护观念。二要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完善各级政府间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使用,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等原则,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规范化、标准化、动态化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纵向生态补偿制度以及地方政府间的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完善政府对企业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政府部门要为企业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环保产业发展等项目进行贷款增信和风险补偿;完善政府对居民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政府要完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异地搬迁等生态补偿政策,探索资金补贴、物质补偿、提供就业机会和优惠政策等生态补偿路径。三要完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保护制度体系。完善政府生态环境监管的制度体系,构建宽领域、多层次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构建多元参与、双向对等的监督考核体系,实现分省、分市、分县等差异化管理;完善企业生态环境治理的制度体系,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强制性制度建设;完善居民生态环境监督的制度体系,探索居民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机制体制,构建居民参与的后督察和后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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