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 9月起施行
晨报讯 昨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公证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了解到,新条例进一步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义务作出规定,强调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新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的义务,将原先的第四条、第五条进行了合并,表述为:“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办理公证,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证队伍建设,畅通人才引进渠道,充实公证机构力量,加强业务能力和道德建设,提升公证队伍整体素质。”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杜玉山说,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有利于保障公证活动质量和效率。
此外,新条例还对有关公证活动留存录音录像资料、司法行政部门有关查出结果具体公开时限等作了规定。晨报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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