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公证员与当事人恶意串通 皖版公证管理条例出台,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要]皖版公证管理条例出台,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公证书,将依法担责;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出具错误的公证书,将受严惩。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公证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畅通人才引进渠道充实公证机构力量
条例要求,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办理公证,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恪守执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证队伍建设,畅通人才引进渠道,充实公证机构力量,加强业务能力和道德建设,提升公证队伍整体素质。
公证机构、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延误办理公证的;拒不设立公证事业发展基金、赔偿基金、福利基金的;兼任与职责相违背的其他职务的;利用办理公证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因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当事人依法担责
公证机构在核实信息方面存在不少困难。如何强化政府这方面的责任?
条例要求,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进行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协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为公证机构网上查询核实有关信息提供方便。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出具错误的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姜曼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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