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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或执行公示制度

江淮晨报 2018-07-25 01:00 大字

[摘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首次审议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

晨报讯 近年来,消费者对价格行为不规范、不履行价格义务等涉价行为投诉较为集中。昨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首次审议了《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为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价格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行为规则和价格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制定了相应条例。

封闭区域的商品和服务应依法明码标价

为进一步明确封闭区域涉价行为的公示制度,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封闭区域的商品和服务在合理定价的基础上应依法明码标价。也就是说,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大型展览区、学校等区域内的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并在门户网站、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信息。违反此条规定的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省物价局副局长王启康表示,今后应重点对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规范。商场、展销会、网络、电视等销售平台提供摊位、展位、网上店铺或者播放购物节目时,应当履行与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相同的价格义务。经营者不得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等不公平价格行为。

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草案》规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规则。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设立。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行政事业性单位违反此项条例者,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详细列举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如: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提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对明令取消、暂停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均不得有《草案》所列行为。

可查询当事人的银行账户调查取证

为了加强价格监督执法力度,方便调查取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参照国家发改委《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在《草案》的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一款,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可以查询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电子数据、文件等其他资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在接受检查或者查询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作虚假陈述。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晨报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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