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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虚假优惠折价?重则停业

合肥晚报 2018-07-25 01:01 大字

[摘要]省人大常委会拟制定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未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优惠价格、条件和期限的,出现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使用含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等实施欺骗,对于这些现象,今后或将有法可依!7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召开,听取并审议关于《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的说明。

通过地方立法弥补法律空白

如今,价格监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价格违法行为的形式也不断发生变化。

比如,机场、景区等相对封闭区域经营者价格行为不规范问题、网络或者电视等销售平台不履行价格义务问题等,一直是消费者价格投诉较为集中的问题。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没有明确规范,导致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存在困难,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弥补法律空白、完善执法依据、回应群众关切。”

此外,由于收费管理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的许多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因此,为创新更为有效的收费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收费管理水平,安徽省在地方立法中补充、完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内容。

虚假优惠折价重则停业整顿

条例显示,将重点对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规范。

比如,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优惠价格、条件和期限,遵守价格促销承诺,不得虚假优惠折价,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等实施欺骗或者误导。未明示限制性条件的,视为无限制性条件。

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明确标示优惠方式。

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大型展览区、学校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信息。

根据条例,经营者违反规定,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未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优惠价格、条件和期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经营者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使用含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等实施欺骗或者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未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等内容的,也将受到相应罚款。

建议建立价格信息共享机制

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社会信用体系,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指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完善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披露、价格承诺、信用奖惩等制度,并可以与有关部门对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和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价格行政执法信息。

姜曼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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