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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社区委禁开死亡证明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7-24 13:18 大字

日前,省民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证明的签发使用,严格遗体火化业务流程,加强各级民政、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相关数据交换共享及比对。

《通知》明确规定,正常死亡人员死亡证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非正常死亡人员死亡证由公安司法部门签发,并对死亡证格式、填写要求、补发等具体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禁止村委会、社区委、村卫生室、逝者生前单位等不适格主体开具死亡证明。

此外,遗体火化业务流程及档案管理将进一步规范化。《通知》要求各级火化机构在接收遗体时必须认真核查死亡证明及丧事承办人相关证件。对死因不明或存疑、异地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无处理意见、亲属不到场不确认等情况,从严审核把关,严防轻率火化、错误火化,确保遗体处理全程留痕。

《通知》还明确,死亡人员超过一个月未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通知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申报死亡登记或对死亡情况进行公示,根据相关户口管理规定注销户口。因特殊情况需保留户口超过一个月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保留至公民死亡后三个月,在此期间,户口作冻结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安徽省还将实现数据信息交换共享。民政部门根据同级卫生计生、公安部门提供的正常死亡人员信息、非正常死亡人员信息及销户信息,及时与城乡低保、优抚对象、特困救助对象等数据进行比对,严防出现救助对象死亡继续发放补助金现象。

(冯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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