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 防暑用品 错时上班 高温下,劳动者能享受哪些权益? 本报记者 靳瑾 通讯员 陈啸
毒辣的太阳把夏天调整成了“烧烤模式”,空调房间成了世外桃源一般的存在。但面对高温热浪,仍然有建筑工人、外卖小哥、交警等劳动者要在大太阳下工作。那么,他们能享受哪些高温福利?用人单位又该提供哪些措施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呢?
高温津贴 最实在的福利
嘘寒问暖,不如打笔巨款。高温津贴是最实在的福利了。记者从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了解到,依照安徽省现行的高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是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按照每天不低于1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而且,高温津贴不能发完了事,用人单位还要根据气象台当日发布的天气预报,适当调整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工人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些用人单位会在高温天气发放绿豆汤、饮料和其他防暑降温用品,但用品归用品,不能替代高温津贴。” 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葛庆丰介绍说,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防暑降温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另外,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能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如果劳动者遇到老板拒绝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况,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拨打12333电话投诉举报。执法人员查实后,会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对仍然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着罚款等行政处罚。
除了发钱 用人单位还有这些责任
除了高温津贴,劳动者的权益还有其他方面。比如说,如果因为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面前,特殊人群也享有一定“特权”。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调整作业岗位。最好在高温来临之前,集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做到未雨绸缪。
有这几个数字,大家可以对照一下: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劳动者全天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用人单位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者加班。另外,风扇空调、绿豆汤、清凉油,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必要的降温物品,并通过调整工作时间,组织急救演习等,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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