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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气检修应提前48小时公告

新安晚报 2018-07-16 12:29 大字

本报讯《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现在起征集意见,今后,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公告,恢复供气应当在6时至20时之间恢复供气应当在6时至20时之间进行。同时,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

“征求意见稿”提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不得擅自停气、调整供气量,未经审批也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同时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并在恢复供气之前及时通知燃气用户。恢复供气应当在6时至20时之间进行。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于用户对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的投诉,相关部门则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姚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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