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期满前,物业公司消极怠工怎么办?
近日,某小区业主反映,其所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存在各种问题。如: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保洁、保安在日常工作中也普遍存在消极怠工的情况;小区里张贴了各种小广告,投诉了一个月还是一个样;物业费催得急,但水管爆了请物业维修,却要等半天;每年小区内大量的广告位收益不知去向……物业公司的上述一系列行为给小区的广大业主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困扰与影响。因此,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本次服务期满后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但物业管理公司得知这个消息后,反而更加的消极怠工了,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业主如何维权?律师建议:
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内,应当积极履行相应的职责,若存在上述业主所反映的情况,可采取以下办法进行维权:
1、可以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向小区所属物业公司发送函件,对其消极怠工的行为提出书面批评,并要求其及时纠正,履行职责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据此,业主委员会可就物业公司消极怠工、怠于服务的行为与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系,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处理,督促物业公司在剩余服务期限内,积极履行职责。
3、业主还可以依据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协议》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
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志愿者
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 金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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