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芜工商撤听告字(2018)301号
[摘要]芜工商撤听告字(2018)301号
安徽帝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你(公司)的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据代办人曹萍称,2017年5月份一个自称王龙的人,携带丁文斌及徐晓廷身份证原件及有股东签名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找到曹萍,请其代办成立安徽帝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丁文斌,股东是丁文斌和徐晓廷,股东出资比例为各占50%,代办费500元交曹萍本人,未入公司账。随后曹萍将注册公司所需要材料交由章雪晴具体负责。通过对丁文斌调查,安徽帝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时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中丁文斌的签名,经丁文斌确认不是其本人签名,后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公司鉴定,确定不是丁文斌本人签名。丁文斌称身份证原件于2017年1月初丢失,2017年1月26日补办了新的身份证。2017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公司注册登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商铺大门紧锁,未见安徽帝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此经营。经与经营场所房屋所有人张小宝核实,其只把房产证复印件借给曹萍,关于与安徽帝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租房协议并不知晓,从未收过房租,该公司也从未在其商铺实际经营。我局于2017年12月13日分别向安徽帝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徐晓廷和委托人王龙邮寄送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我局接受询问,但因地址不祥、电话联系不上,邮件均被原路退回。
你(公司)在提交安徽帝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材料中,授权委托书中丁文斌签名系伪造,属于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安徽帝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鲁保玉施才金
联系电话:0553-5860863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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