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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行为不得进行夸大宣传

合肥日报 2018-07-12 01:55 大字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全文公布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正式开启慈善立法工作。市民可以在8月7日前登录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http://www.ahfzb.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写信或发送电子邮件发表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不得以慈善的名义推销产品,不得对其慈善行为进行夸大宣传。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支持发展社区慈善组织,设立社会捐助站点、慈善超市,方便群众就近开展捐赠。 (记者 赵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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