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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行蓄洪区:移民搬迁用地有保障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7-03 16:11 大字

本报讯 (星级记者 程茂枝)淮河行蓄洪区移民搬迁安置点及其建设项目用地将有特别保障! 6月25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落实相关土地政策,积极保障淮河行蓄洪区移民搬迁用地。

淮河行蓄洪区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项目,包括在安置点同时配套建设的基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公共文化体育以及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项目。通知提出,除深度贫困县经国家同意纳入重点项目外,上述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土地的,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

安徽省对淮河行蓄洪区贫困县继续单列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指标时,向淮河行蓄洪区有移民搬迁任务的市、县(市、区)倾斜。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迁出的地块可以复垦为耕地的,安排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指标不能满足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需要的,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追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在农村范围内,宽度小于或者等于8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业农村生产为主要用途的农村道路,按照农用地管理。

深度贫困县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将建设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深度贫困县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依法做好补偿安置的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并于项目竣工之前完成用地审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允许边占边补。确实难以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按补改结合方式落实。

移民搬迁安置点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用地,不需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除设区的市中心城区和县政府所在的镇农用地转用须依法由省政府审批外,其他农用地转用由设区的市政府审批。确需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的,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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