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加害未成年人 法律不能“善恶不分”
重磅思考
□安徽朱永华
近日,一位年轻母亲发布在微博上的长文引起广泛关注。来自湖北孝感的邓女士在文中反映,今年3月,她上初中的女儿在放学途中,遭人持刀暴力劫持两小时,其间遭强奸威胁,被脱光衣服,身体多处被割伤。事发后,当地派出所以加害者不满14岁为由,对此事不予立案,基于同样的理由,加害者也不必负刑事责任。(据《现代快报》6月29日报道)
从受害者母亲的讲述来看,尽管加害者黄某年龄尚不满14周岁,但心智和作案手段却相当成熟甚至老练。为了实施抢劫,他不仅提前数日踩点,甚至提前将邓女士家所住单元的四楼一户无人居住房屋门锁撬开,以作为拘禁场所。而在实施加害过程中,黄某也表现的相当沉着和心狠手辣,完全没有14岁少年应有的稚嫩,以致于连听到受害人母亲呼唤女儿的声音时,也能“沉着应对”。
毋容置疑,如果这起恶性劫持抢劫伤害行为的作案者,是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承担法定责任的成年人,势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然而,因为黄某属于未成年人,既享受未成年法规的特殊保护,也是刑法所规定的“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适用对象。单纯从现行法规制度方面来看,当地警方不予立案,并不存在瑕疵。但问题是,法律如果只保护加害人而“忽视”受害人的权利,其公平和正义性就很值得商榷。
很显然,不能因为有法规的保护,未成年人就可以肆意妄为,甚至对同龄人实施侵害也无需承担责任和受到惩罚。既然如此,作为弱势一方的受害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他们的保护又该如何体现?正如邓女士所呼唤的那样,实施犯罪的黄某可以因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受法律追究,但哪部法律可以保护她受到严重不法侵害的女儿?
事实上,这样尴尬的事实已不止一次出现。
的确,正如很多舆论所指出的那样,现在的孩子身体和心智发育与几十年前不能同日而语,呼吁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固然是一个选择,但促进法律公平却有很多选项。未成年人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但维护公平与正义才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即便对未成年人也不应例外。在成年人眼里,孩子都需要保护,但在未成年人的心目中,法律能够站在弱势和被欺凌的一方,其公平和正义才会充分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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