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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多样化手段网络化省高院发布2017年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安徽法制报 2018-06-27 12:06 大字

本报讯 2017年,全省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360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2902人,同比下降15.96%,毒品犯罪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6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兵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2017年度安徽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以及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7年,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分别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39.4%和41.8%,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类案件占据毒品犯罪案件的首位,涉案毒品种类集中,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犯罪迅速增长,已超过传统毒品海洛因,成为最主要的涉案毒品,占毒品种类的50%以上。随着互联网、物联网、支付手段的快速发展,在毒品犯罪方式上,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渠道实施毒品犯罪渐成常态,网上勾联、在线支付、快递运输毒品交易链条正逐步形成。其中较为突出的特点是犯罪主体种类多样。在众多案件中,戒毒所、缉毒警察、孕妇等特殊群体也有参与毒品犯罪。

目前省高院正在审理的一起毒品犯罪上诉案件中,曾经是广东省一名缉毒民警的杨某也是其中的一审被告人。2016年8月,被告人范某等人密谋到深圳购买毒品。2016年9月3日,范某携带毒资乘车到达深圳,通过中介人找到杨某介绍购买毒品,杨某还帮助探查收费站是否有警方稽查。范某等人被查获的嫌疑毒品,经称量并鉴定,查获的嫌疑毒品净重总计9878.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65.1%。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等。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正在审理中。

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湖北省黄冈市一戒毒所及医护人员向曾在此戒毒所住院的戒毒人员贩毒。被告人冯某是湖北省黄冈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分管黄冈市第二人民医院自愿戒毒所等工作。2013年为提升自愿戒毒所经济效益,冯某召开自愿戒毒所中层干部会议,被告人吴某等人参加,会上决定采用段某的中药水配方,由段某在戒毒所内配制中药水,医生向来所治疗吸食海洛因成瘾的病人宣传,待吸毒病人出院后,可联系医生购买,规定每瓶150元,医护人员销售的数量与绩效工资挂钩。2014年初,冯某召集自愿戒毒所医务人员开会,会上决定在中药水中添加美沙酮,并作了明确分工,即由被告人吕某、陈某负责在门诊部伪造处方、虚报病人吸食美沙酮数量,截留美沙酮,配制含有美沙酮的中药水,再由医护人员出售给吸食海洛因的出院病人。

张兵副院长介绍,安徽省法院在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2017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共计701人,重刑率为24.1%,比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高出十八个百分点;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数占全部生效刑事案件被判处十五年以上刑罚的人数比例为50%以上,超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传统暴力性犯罪,位列第一,有力地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发挥了刑罚惩罚、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 (高刑三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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