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437万余元 省质监局原局长朱琳一审获刑10年零3个月
颍州晚报讯(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杜磊)22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朱琳受贿案一审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朱琳有期徒刑10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朱琳在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
被告人朱琳,男,汉族,1957年5月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大学文化,2000年8月任安徽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2004年11月任安徽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2007年4月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2011年4月至案发前任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安徽省第十一届政协委员。
2017年8月14日,朱琳被安徽省纪委宣布严重违纪,开除党籍和公职,同月被撤销省政协委员资格。2017年11月23日,朱琳涉嫌受贿案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朱琳利用担任安徽省驻京办副主任、主任、省质监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上述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马某、吴某等人现金、购物卡、车辆等财物,合计437.33万元。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合计437.3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朱琳受贿数额中,200万元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朱琳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朱琳的部分受贿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朱琳的受贿罪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定罪量刑。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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