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公共道路隐患大,害人又害己
2015年7月3日,张某见天气良好,私自占据县道X041某段一侧路面晾晒小麦。时遇朱某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着妻子行驶至该处。因小麦原因,致使该段路面较滑,加之朱某车速较快,造成朱某和其妻子摔倒,引发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妻受伤较轻的后果。其后,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朱某妻子无责任。双方经协商未果,朱某遂将将张某和县交通局共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张某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公路管理者的县交通局对张某在正常通行的公路上晒晾麦子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是疏于管理,对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后果存在过失。法院最终判决确定张某承担赔偿份额的60%,交通局承担40%。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9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本案中,张某晾晒小麦占据的路段为县道某段,属于公共道路。张某非法占用公共道路堆放农作物妨碍道路通行,并造成朱某及其妻子伤亡,与对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的主管该行政区域内的交通主管部门构成了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因此,张某和交通局应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志愿者
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 方达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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